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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制定《指引》的历史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十八大提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通过落实《指引》,社会团体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
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之后,我省改革登记管理制度,简政放权,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要求登记管理机关改进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落实《指引》这一监管制度,可以有效提升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效能。
三是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的客观需要。当前社会团体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不按期换届、负责人超龄任职等问题,有的甚至分帮拉派、内部矛盾突出,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的社会诚信和作用发挥,亟需通过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来解决。
二、《指引》的主要架构
(一)明确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一是明确了会员管理的基本要求;二是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届期、职责权限和会议表决方式;三是规范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职数、条件、任期及选举和罢免程序。
(二)规范社会团体的选举程序。一是明确换届选举工作的负责机构、主持机构和监督机构,以及选举方式和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二是规范选举的方式和无记名投票程序;三是规范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监事、负责人的程序。
(三)规范换届选举的报批备案。一是明确社会团体换届事先报批制度;二是明确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服务规范;三是明确社会团体延期换届事先报批程序。
三、《指引》的主要依据和改革创新的内容
(一)《指引》的制定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规范性文件。
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民政部根据条例制发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的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指引》中关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会议的有效条件及一般事项决议生效的条件等规定均是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原则上设会长(理事长、主席)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1-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要求社会团体应执行换届选举事先报批制度,及时报送换届选举的有关材料、依法进行换届审计和离任审计。《指引》重申了对负责人职数及换届选举报批制度的要求,并考虑到社会团体聘任专职秘书长的情况增多,进一步明确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不列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鲁厅字〔2013〕3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的规定执行。在职及退(离)休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要求社会组织健全民主机制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指引》对会议召开方式、重大事项表决方式和设立监事等要求一一予以明确,并考虑到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竞争严重等问题,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差额选举,扩大直选范围至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指引》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的精神要求。
《指引》中的部分条款如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等,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已有所体现,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在上述一般规定之后往往设定特殊情形,经批准允许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鉴于特殊情形并无列举或解释,本着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实现权力有效运转的原则,《指引》去掉了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指引》中“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等规定,参考了民政部新拟《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案)。
(三)《指引》的规定结合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工作实际。
针对现有规定存在政策空白或仅有原则性规定,造成社会团体内部治理效率低下,甚至经常陷入僵局等问题,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增强了《指引》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关于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的选择及其代表性等问题,《指引》中规定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明确会员代表的比例,要求社会团体在充分体现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规模。
为解决理事会无法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以致运转不畅的问题,《指引》提出经理事长授权或委托,或在规定情形下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理事长可被罢免的情形和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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