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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省各级政府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加快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办法》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界定为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且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怎么确定的?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承接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三类主体,《办法》在此基础上参考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将承接主体界定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四类主体。
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是什么?
《办法》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界定的购买范围的基础上,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和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等规定增加了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政策研究等相应内容。具体为:
(一)城市流动人口融入社会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针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教育环境、家庭环境等问题,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特殊群体社会关爱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六)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等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受灾群众生活重建服务。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八)社会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督导、绩效评价、学术交流、调查科研、政策研究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5、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是如何设计的?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预算。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社会服务需求进行摸底与分析评估,指导各部门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包括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购买依据、承接标准、评价方法、目标要求等)和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各部门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各部门上年度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情况同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既有预算,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审定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同时抄送民政部门。
(三)组织购买。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公告,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灵活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实施。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并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检查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主体应定期组织自查,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特殊程序。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相关规定组织购买。
6、在购买方式上有什么创新?
《办法》吸收了我省部分地方的创新做法,增加了“公益创投”的内容,提出“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鼓励和提倡地方拓展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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