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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
       为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山东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重点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社会各界群众组织结社、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止2014年底,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41165个,居全国第三位,遍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社会组织在发展管理方面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一是缺乏宏观规划和管理;二是双重管理体制严重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三是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四是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来解决。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通知》出台的可行性
        近年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区开展了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其中广东、福建、安徽等9个省以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两办、省民政部门名义下发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对社会组织登记体制、培育发展和政策扶持、规范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民政部要求,在全省部署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试点工作,各市都着重抓了一个试点县(市、区)。泰安市以市委、市政府,青岛市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潍坊市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快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日照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公益类社会组织的通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有了明确的意见要求和进度安排,考虑到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要求十分迫切,在中央新的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出台前,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先以民政厅的名义出台通知,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开展。
       《通知》以我省近几年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为基础,紧紧把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要求,参照和借鉴了其他省、市、区的做法。《通知》中提出了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4项改革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力度比较大,全面贯彻了中央和国家民政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主要为4项改革:一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和管理;二是将异地商会的登记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延至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三是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允许登记备案;四是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
      (二)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实际,对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新的明确要求: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二是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三是督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三)增强社会组织服务效能。对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和推行规范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化7建设;三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四是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四、《通知》中的四项改革浅析
        党的十八大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时间进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中提出了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等三项要求。《通知》中涉及的改革内容主要有4项:
      (一)关于直接登记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指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把直接登记的范围确定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通知》规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鲁代表机构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上述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要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件。”。
        上述所指四大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指从事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经济类社会团体,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下放登记权限问题。根据民政部主要领导在全国会议上的要求和近几年来在异地商会、基金会等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并专题征求了国家民管局和17市地民政部门的意见,最终把下放登记权限的范围确定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由省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下放至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
上述所指异地商会,包括省际异地商会和省内市际异地商会。省际异地商会,指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省内市际异地商会,指本省内某设区的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异地商会的注册登记要坚持地域对等原则,发起人要具有代表性、广泛性。
      (三)关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问题。近年来,我省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的结社意愿日益增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日益高涨。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由社区群众自发组成的“产生于社区,服务于社区,活动于社区”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涌现。社区社会组织聚集整合了民间的人力、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服务社会,贴近百姓,已成为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新的生力军。在为鼓励基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有效地承接未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对于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拟采取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通知》规定:“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
      (四)关于一业多会的问题。《国办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中,要求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并同时试点一业多会。按照中央和民政部要求,近年来我省一直在研究探索社会团体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因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办法,《通知》对一业多会作出规定:“探索一业多会。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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