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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打实

  2017年11月,山东省司法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2017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全国7个试点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随着一份份文件的创新出台,一个个案例的精心筛选,自试点以来,山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一个又一个突破,为2018年全国试行这项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强化组织领导

  明确省环保厅作为牵头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国家确定山东省为改革试点省份后,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改革试点主体责任。

  2016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法院等14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省环保厅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主体责任。省环保厅发挥牵头作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形成方案初稿。

  2016年8月,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精心筛选案件

  3起案件涉及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上亿元

  按照《实施方案》适用范围,山东精心选择了3个典型案例开展试点研究与实践。

  分别是:济南市章丘区“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章丘案件”),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2.5亿元;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天一案件”),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764.46万元;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道一案件”),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229万元。

  山东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章丘案件,涉案企业6家,经过4轮磋商,2017年2月、6月,省环保厅会同章丘区政府分别与其中4家企业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合同书,赔偿金额共计为1357.54万元;天一案件,经过3轮赔偿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道一案件,经过磋商,2017年7月,省环保厅会同莱芜市环保局与涉案企业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合同书,赔偿金额共计229万元。

  山东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依据《实施方案》和《侵权责任法》,对章丘案件磋商未达成一致的两家涉案企业,于2017年8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2.3亿元,目前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对天一案件磋商未达成一致的1家涉案企业,于2017年8月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64.46万元,12月,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及其他费用745.77754万元。

  3起案件发生后,济南市章丘区政府、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莱芜市环保局分别对事发地受损场地进行了应急处置,并采取政府垫资方式,先行组织对受损场地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章丘区环保局针对普集镇上皋村废弃矿井的受损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难度大、工期长、费用高等问题,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工程招投标,签订修复合同书,于2017年5月启动修复,计划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

  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山东省环保厅确定先对道一案件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开展后评估,组织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全面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正确执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是否达到生态环境修复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要求,修复期间是否造成二次污染,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修复等。目前已完成修复后评估工作方案,近期将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通过后开展修复后评估。

  大胆探索创新

  在原告主体资格、资金管理等方面尝试改革

  据了解,山东试点工作的主要突破和创新点有4个方面,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构建通过磋商方式解决问题的“快车道”;制定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规则,实现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保障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推动将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管理。

  为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试点探索了磋商赔偿机制。山东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省环保厅通过及时总结3起案件经验,研究提出《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规定》,规定了适用范围、磋商启动、调查取证、正式磋商、签订赔偿合同书、诉讼衔接等内容。

  按照《实施方案》,当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针对没有专门上位法依据、缺乏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的规则等问题,省环保厅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对接,提出《关于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建议》。

  2017年4月,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全国7个试点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10个问题,指导各市中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与省环保厅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专家论证会,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涉案企业,分别向济南、泰安两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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