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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17年推进缓慢 责任在谁?如何提速?

  我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已有17年的历史,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和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都对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有哪些经验教训应该吸取,有哪些似是而非的观点需要辨明?蓝蓝天工作室专访了刘建国(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徐海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等业内专家。

  “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这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说法。但专家强调指出,生活垃圾虽然有资源属性,它的污染属性更不可忽视。不按要求扔垃圾,并不只是“把资源放错了位置”而已,实际上,那就是随意丢弃污染物、危害环境的行为。垃圾分类是我们作为“污染者”应尽的基本责任,理所当然,责无旁贷。

  对各地政府,专家也提了个醒:应当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根据本地特点,做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体系建设,同时制定完善惩罚和奖励的政策措施,“大棒”和“胡萝卜”都得有。

  

 

  没有现代化的处理设施,就谈不上实质性的垃圾分类成效

  记者:为什么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刘建国:垃圾分类是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的标志,是人人均可参与其中来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方式。

  垃圾分类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分类还可以促进前端生产环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带动后端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效率提高与污染减排,从而节约原生资源,改善环境质量。

  记者: 2000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8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拉开了我国垃圾分类收集的序幕,但大家感到垃圾分类总体进展缓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是什么?

  徐海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17年来,人们垃圾分类的意识得到了提升,对垃圾分类的系统性认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不可否认,很多人说垃圾分类搞了这么多年,进展不明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根本原因是以往我们没有搞清楚为什么要搞垃圾分类、具体分什么,目标与途径都不清楚。我国以前垃圾分类主要着眼于可回收物,我们有废品回收再利用系统,还有环卫系统,这两个系统一直没有有效衔接,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刘建国: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发展到成熟阶段、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之前我国部分城市推行垃圾分类收效甚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没有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就谈不上实质性的垃圾分类成效。之前我们垃圾处理的主要矛盾是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足、能力不够、水平不高,分类处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应该说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一些地方分类处理的硬件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分类处理系统各个环节必须配套衔接,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分类投放是居民责任,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均是政府责任。目前居民分类投放的参与率较低、准确率较低,已成为制约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效果的突出问题。

  记者:有人感到很不解和气愤的是,居民分了类,但环卫车辆收运时却混在一起运走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刘建国:一方面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有一定周期,分类处理设施没有建好的时候只能混合收集;另外一方面在垃圾分类推行初期,居民分类参与率、投放准确率都较低,收集到的“分类垃圾”实际上还是混合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混合收集是无奈的选择。

  居民应当认识到,垃圾分类是我们作为“污染者”应尽的基本责任,也是作为现代社会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没有理由推脱。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特点,适度超前做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并对现有的设施进行提升优化,没有理由拖延。

  强调垃圾是“污染源”,有助于厘清居民、政府、企业的责任

  记者:有一个流行的说法: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但在不少专家眼里,垃圾首先应定位为“污染源”,这是不是给垃圾分类“泼凉水”?

  刘建国:这么说,当然不是泼凉水。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生活垃圾既有污染属性,也有资源属性,我们明确垃圾首先是“污染源”,其次才是一定条件下的“资源”,就是为了名正言顺,进而事成。

  理论上任何物质都有回收利用价值,主要是要看技术上、经济上、环保上是否有竞争优势。垃圾特性复杂多变,在从收集运输到处理利用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污染,不管是在科学上还是法律上,本身就是重要的污染源;垃圾中的各种组分当然可以再生利用,但再生利用通常只能是降级利用,而且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难度远大于品质稳定可控的工业原料即“资源”,如果要严格做到质量合格、排放达标,必须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在经济学上属于价值为负的商品,这就是为什么垃圾处理从来都是政府付费给处理企业,处理标准越高、支付的费用也越高的原因。

  明确垃圾的“污染源”属性,有助于我们厘清居民、政府、企业在垃圾处理中的责任。对居民来讲,产生垃圾就是制造污染,减量、分类、付费就是当然责任,垃圾处理首先关乎居民自身利益;对政府来讲,垃圾处理是基础性公益民生事业,资金投入必须足够,运营监管必须到位;对处理企业来讲,按照标准将垃圾处理到位是首要任务,控制环境污染是基本要求,政府支付的处理费应当是企业主要收入。

  另外,从垃圾是“污染源”的定位出发,更容易让人们正确理解垃圾分类的必要性:垃圾是污染源,不分类就是污染环境,污染环境就是做坏事,做坏事我们应该感到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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