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火电厂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修改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积极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受省环保厅委托,我院制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三项标准超低排放修改单。
国家相关文件对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锅炉超低排放的要求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m3、35 mg/m3、50 mg/m3,对10万千瓦以下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未提出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标准修改单要求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燃气机组的控制要求,即分别不高于5 mg/m3、35mg/m3、50 mg/m3;要求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m3、35 mg/m3、50mg/m3,成为史上“最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锅炉需在2017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10万千瓦以下燃煤锅炉需在2018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但据调查,我省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40余台燃煤机组,SO2和烟尘达标率为100%,NOx达标率为94.11%,说明技术经济可行。
与此同时,我省在全国率先推进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标准修改单提出,全省10t/h以上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新建锅炉,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 5市现有锅炉,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重点控制区内现有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100 mg/m3),相当于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需在2018年底前全部改造完毕。
超低排放标准实施后,与执行老标准相比,燃煤电厂及燃煤锅炉NOx、SO2、颗粒物三项因子排放量削减率均在50%以上,环境效益明显,将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