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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使用临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使用临时烟囱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环函〔2015〕849号

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使用临时烟囱的请示》(华能运电生〔2015〕72号)收悉,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5、6号机组在主烟囱防腐施工期间,脱硫后烟气通过新建的临时烟囱排放。为避免对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你公司应组织评估预测使用临时烟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避免因烟囱高度降低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污染。同时,应加快烟囱防腐改造工程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主烟囱防腐施工期间,你公司要确保相关机组脱硝、除尘、脱硫等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后方可通过临时烟囱排放。若出现超标排污、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机组应同步停运,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将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点位移至临时烟囱并尽快完成联网、验收工作。防腐施工期间,要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送。防腐施工完成后,应同时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回移、联网及验收工作。在采样点位更换导致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人工监测并及时报送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你公司要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及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必要时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五、主烟囱防腐施工期间,请济宁市环保局加强对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机组的监督检查,确保各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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