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工业环保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工业环境保护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促进会优势,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促进我省工业行业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普及、环保成果的推广和环保人才的成长,为我省工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课题研究,重点研究解决我省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相关工业环境经济政策应用的专题研究,搭建论坛、展览、培训等交流平台,推动工业环保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工业环保统计、专题调研、数据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发布工业环保信息;
  (四)组织开展关于我省工业行业环境经济政策问题的交流和咨询研究;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同行组织的活动,促进国内外工业行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开展工业行业普及环境经济政策理论与实践技能的工作,总结推广工业行业环境保护经验,促进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的委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八条 本省境内热心从事工业行业环境保护研究及实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四)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促进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信息服务;
  (四)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权;
  (五)享有接受本会若干内部服务的优先权利;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逾期一年不续缴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副标题#e#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 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
  (八) 制定和修改自律公约;
  (九)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十)决定促进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增补理事,交下届会员大会确认;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到会理事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到会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签名,向全体会员公告,并至少保存10年。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协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本促进会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提出聘用的建议事项,交本促进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审议;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同意后,报本会理事会批准。
  (六)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p#副标题#e#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企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 11日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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