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2015版)
中环协〔2015〕59号
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为鼓励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企业走集团化、专业化和规范化道路,针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过程中,集团公司使用其下属子公司的人员、检测能力及运行服务业绩等资源情况,经向法律顾问咨询,我会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的申请表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申请范围覆盖其子公司的情况。新版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可登陆我会网站(http://www.caepi.org.cn/)“运营评价”栏目查询下载)自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
有关问题说明: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其人员、检测能力和运行服务业绩等资源才可用于集团公司的评价申请:
(1)集团公司本身拥有运营专业技术人员、持证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直接签署合同的运营业绩;
(2)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小于51%。
附件: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2015版)
2、《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申请表》(2015版)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5年11月16日